(2013)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呀妹与吴欣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呀妹,吴欣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314号原告:苏呀妹,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委托代理人:杨志明、陈永洪,均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欣荣,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57号汇智大厦1座2层1、8、9号。负责人:X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呀妹诉被告吴欣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呀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原告已预交903元),由原告苏呀妹负担。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美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