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牛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杨清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连丽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