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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行审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沈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平行审字第182号申请人平湖市���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晓东。委托代理人钟鸣。委托代理人王晓红。被申请执行人沈斌。2013年12月6日,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的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01-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结果是:对沈斌征收社会抚养费27820.5元。已缴纳17726.5元,未缴纳10094元。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01-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01-13号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黄士忠审 判 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沈建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丹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