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522)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023号孟宪娟申请执行山东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宪娟于2013年0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15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宪娟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102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宪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军昌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