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龙刑初字第144号被告人闭政业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闭政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闭政业。指定辩护人农××,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闭政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民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闭政业及其指定辩护人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闭政业在凭祥市夏石镇的竹林处4次零包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农某。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闭政业在凭祥市夏石镇的竹林处贩卖可疑毒品1小包0.52克给吸毒人员农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闭政业身上缴获可疑毒品2小包0.08克,从农某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小包0.52克。经鉴定,可疑毒品含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闭政业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等基本身份情况。二、抓获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闭政业为被动到案。三、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闭政业与吸毒人员农某的通话联系情况。四、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缴获的可疑毒品等其他物品情况。五、(1992)凭法刑判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闭政业于1992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六、辩认毒品、确认重量笔录证实被告人闭政业贩卖的毒品及重量。七、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毒品送检情况。八、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闭政业作案现场方位情况。九、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可疑毒品含海洛因成分。十、证人农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7日9时许,其通过电话与闭政业购买毒品,闭政业约其在夏石镇南街的竹根处交易毒品。11时许,当其与闭政业在竹根处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闭政业贩卖给的毒品0.52克。除此次外,闭政业还曾经三次贩卖毒品给其。十一、被告人闭政业供述:2013年4月27日9时许,龙州仔及农某通过电话联系与其购买毒品,毒品价格为一个‘货’(即毒品一克)200元。约11时许,当其在夏石镇竹林根处贩卖毒品半个‘货’(即毒品)给农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毒品重量为0.52克。其之前还贩卖毒品给农某三次。被告人闭政业及其指定辩护人对于上述事实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政业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0.52克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闭政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禤培山人民陪审员  严加武人民陪审员  黄泽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立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