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水县大王店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志刚、楚玉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水县大王店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李志刚,楚玉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学中,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文贺、XX,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刚,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被告楚玉香,女,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志刚、楚玉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水县大王店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马文田人民陪审员 王胜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史小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