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知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周春锦与王国成、赵苏英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锦,王国成,赵苏英,吴江明珠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169号原告:周春锦。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王国成。被告:赵苏英。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楼立均。被告:吴江明珠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锦诉被告王国成、赵苏英、吴江明珠纺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锦撤回对被告王国成、赵苏英、吴江明珠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