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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长荣与被执行人张利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荣,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杨长荣,女,1957年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龙山区。被执行人张利,男,1958年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长荣与被执行人张利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利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