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君调确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方小龙、周红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小龙,周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调确字第95号申请人方小龙,居民。申请人周红波,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方小龙、周红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银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方小龙、周红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经岳阳市君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周红波以西城办事处计生部门出于关心照顾给付当事人方小龙,赵琼营养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二、本案一次性调解结案。双方签字生效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方小龙、赵琼不得再找相关任何单位及到相关部门信访。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