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佳、徐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佳,徐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耀江福村6幢2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卢文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天舒,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佳。被告徐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佳、徐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