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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晓与段耀民、郝迎君、东营陆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段耀民,郝迎君,东营陆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63-2号原告张晓。被告段耀民。被告郝迎君。被告东营陆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垦利县垦利镇西冯村东南。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广场花苑9号楼7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东首紫昇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诉被段耀民、郝迎君、东营陆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告郝迎君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39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3900元,请求将对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对重型半挂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