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X诉被告高X、强XX、陈XX、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强XX,陈XX,王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高X,男,生��1974年12月3日,汉族,住本县马家镇高家村,农民。被告高X,男,生于1993年4月24日,汉族,住本县马家镇高家村,农民。(缺席)被告强XX,女,生于1943年3月4日,汉族,住本县马家镇高家村,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杨XX,系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女,生于1960年5月15日,汉族,住本县马家镇曹村,农民。被告王XX,男,现年27岁,汉族,住本县马家镇曹村,农民。(系陈润莲之子)(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诉被告高X、强XX、陈XX、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以证据不足现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X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小 林人民陪审员 任 熙人民陪审员 ��赵小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党 林 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