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执字第23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侯昌、杨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侯昌,杨英,胡文刚,徐艳,姜恩绵,侯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诸执字第23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俊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侯昌。被执行人杨英。被执行人胡文刚。被执行人徐艳。被执行人姜恩绵。被执行人侯金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侯昌、杨英、胡文刚、徐艳、姜恩绵、侯金忠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5600.83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5600.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执行员 高玉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