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东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吕某某,女,1964年8月21日生。被告徐某某,男,1966年12月7日生。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曾于2013年5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2013年6月8日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综上,本案尚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退回原告吕某某。代理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