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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东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吕某某,女,1964年8月21日生。被告徐某某,男,1966年12月7日生。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曾于2013年5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2013年6月8日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综上,本案尚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退回原告吕某某。代理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