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冯国龙与绍兴薇儿乐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龙,绍兴薇儿乐母婴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292号原告冯国龙。被告绍兴薇儿乐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小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龙与被告绍兴薇儿乐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龙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薇儿乐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国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国龙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