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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杜某某,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朱某某,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秀慧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原告负担2150.00元,退回原告2150.00元。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文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