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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柏麟与刘明鑫追索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柏麟,刘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刘柏麟。被执行人刘明鑫。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柏麟与被执行人刘明鑫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