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6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掌中浩阅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6142号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1号泰兴大厦四层409室。法定代表人王东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宇洋。委托代理人栾星慧。被告北京掌中浩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甲3号院1号楼16层1608A。法定代表人张凌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璇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掌中浩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审判员 苏志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新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