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执异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韩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英,陈国芳,绍兴雅豪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县雅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绍兴县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庄雅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欣悦经编有限公司,叶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执异字第48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韩英,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国芳,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绍兴雅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剑飞,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雅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剑飞,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芳,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庄雅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利琴,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欣悦经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剑飞,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查(2012)绍越执民字第2687号申请执行人韩英与被执行人陈国芳、绍兴雅豪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县雅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绍兴县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庄雅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欣悦经编有限公司、叶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韩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韩英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韩英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仕勇人民陪审员 王 彦人民陪审员 鲁根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