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孔)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洪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洪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孔)初字第25号原告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安远农信社”),住所地:安远县欣山镇濂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可标,系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唐学丰,系该社镇岗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钟洪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远农信社诉被告钟洪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远农信社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远农信社以被告钟洪来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小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蒙廖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