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成毅与被告西安铂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计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毅,西安铂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计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58号原告胡成毅,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顾飞,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铂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建勋景怡鑫苑小区1幢B单元17层21704号。法定代表人杨计军,经理。被告杨计军,男,汉族,年龄不详,被告西安铂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毅与被告西安铂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计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成毅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成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