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执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皮学民、冯文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皮学民;冯文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332-1号申请执行人皮学民,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冯文涛,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鄄城县。申请人皮学民申请执行冯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商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皮学民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文涛在金融部门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在房产局无登记信息,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冻结,车辆已被另案处理。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商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