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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州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29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巩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