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州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29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巩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