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4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1与刘×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4790号原告刘×1,女,1939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曦,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2,女,1936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立(被告之子),自由职业者。原告刘×1与被告刘×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1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姐妹关系,原、被告之父为刘x3,经查,1953年至1959年户籍登记显示婚姻状况为离婚。刘x3于1995年12月2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其去世时未留有遗嘱,遗留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海东沿6号8间平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继承人刘x3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海东沿6号8间平房的一半产权份额由原告继承,诉讼费依法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因脑梗塞后遗症现长期在北京市第六医院二部内科病区住院治疗,根据其在2013年5月16日至2013年6月14日期间的住院病历显示,意识方面神清,查体欠合作。智能方面定向力、计算力、记忆力检查不能配合。言语方面失语,余检查不配合。原告的起诉书及授权委托书均未有其本人签字,结合原告起诉期间的身体状况,不能表明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愿,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洪宇人民陪审员 刘志远人民陪审员 周建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露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