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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薛某某,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告云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麻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