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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林少玉与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玉,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19号原告林少玉,女,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珠海市南屏海惠五金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曾惠从,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林盛银,男,汉族,1946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系珠海市南屏海惠五金商行的职员。被告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承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丽华,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少玉诉被告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初步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初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少玉撤回对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9.60元,由原告林少玉负担。审 判 长  涂永国代理审判员  封舟文代理审判员  朱会峰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