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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8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乐清市佳信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大蒙电加工机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佳信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大蒙电加工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836-3号原告:乐清市佳信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希宣。委托代理人:林千多。被告:杭州大蒙电加工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圭钦。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佳信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大蒙电加工机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佳信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乐清市佳信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佳信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41元,减半收取3820.5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乐清市佳信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