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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5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建云与赵国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云,赵国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37-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云。被执行人赵国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云与被执行人赵国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立国代理审判员  江海波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路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