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丙锟与李保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丙锟,李保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585号申请执行人孙丙锟,农民。被执行人李保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丙锟与被执行人李保寿伤害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