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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丙锟与李保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丙锟,李保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585号申请执行人孙丙锟,农民。被执行人李保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丙锟与被执行人李保寿伤害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