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01265号原告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南郑县新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已减半收取),由鲁某某承担。审判员 :瞿广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利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