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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01265号原告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南郑县新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已减半收取),由鲁某某承担。审判员 :瞿广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利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