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周智龙与黄迪民间借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智龙,黄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621号原告周智龙。委托代理人陈宇梁,益阳市衡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智龙与被告黄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智龙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迪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智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智龙撤回对被告黄迪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智龙负担。审判员 王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