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王富金与强根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金,强根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867号申请执行人王富金,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西大社区西苑小区。被执行人强根虎,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奎湖街道新区22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富金与被执行人强根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强根虎长期外出,不知下落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武汉海事法院(2011)武海法事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