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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侯会玲与陈寿仙、龙鑫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会玲,陈寿仙,庆阳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侯会玲被执行人陈寿仙被执行人庆阳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鑫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和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银,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97号侯会玲与陈寿仙、龙鑫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寿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13年12月3日以(2013)合法执字第1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2月10日恢复执行。龙鑫运输公司代陈寿仙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对陈寿仙及庆阳龙鑫运输公司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耀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