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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诸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79号原告:诸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诸某某负担。审判长  彭斌生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丹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