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李胜勇与成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胜勇,成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4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胜勇,男,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号万达广场*楼。法定代表人:曲德君,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磊,四川迪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胜勇因与被申请人成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胜勇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提交的指纹打卡记录、排班表、工资表系伪造,不能认定,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李胜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万达公司持有的排班表系原件,记载内容翔实、与指纹打卡记录等相对统一,来源清晰,而李胜勇提交的排班表系复印件,且记载杂乱,不能确定真实性,故再审申请人李胜勇所称万达公司伪造指纹打卡记录、排班表、工资表的再审事由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胜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胜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