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18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颖华与北京艾里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华,北京艾里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857号原告王颖华,女,1979年4月9日。委托代理人刘兴盛,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北京艾里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321室。委托代理人石志刚,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宗平,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原告王颖华与被告北京艾里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里特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蒙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兴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石志刚、姜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颖华诉称:2010年5月8日,我与被告签订了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对我所有的一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项目包括刮墙面、水电改造、做防水等。被告于2010年6月18日将房屋装修完毕并交付给我。可当我入住后不久,即发现防水有问题,房屋发生漏水,不仅将我自己的房屋浸泡,还将楼下邻居的房屋浸泡。我联系被告来房屋进行维修,被告公司来人后,仅仅拆除了房屋和卫生间的墙面地砖,就不见人影,再给被告打电话也无人接听。无奈,我只得自己对房屋漏水问题进行了维修,总计花费18681.88元,维修房屋发生误工费3616.7元。为了维护我的自身权利,故我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因装修不当造成的损失18681.88元;2、判令被告赔偿我误工损失3616.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艾里特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卫生间的防水做好后,我公司作了闭水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并不存在漏水问题,之后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原告,原告也在验收保修单上签了字;原告在我公司进场施工前自己安装了地暖,安装地暖时第一层防水没有做好,这是导致漏水的原因,与我公司装修施工没有关系。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锦程园×号楼×号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该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第十条第6款约定,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进场开始装修。6月18日,被告施工完毕,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双方签署《家装工程保修单》,对装修工程的交付予以书面确认。该保修单备注第2条载明,保修期内因乙方(被告)施工、用料不当的原因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无条件进行维修;第3条载明,保修期内因甲方(原告)使用、维护不当造成饰面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酌情收费维修。原告入住后,发现存在渗漏问题,故联系被告进行保修。庭审中,被告艾里特公司工人肖朋出庭作证,经质证查明以下事实:肖朋系被告公司工人,当时被告得知原告房屋发生渗漏后,指派其到原告房屋进行检查、维修。在维修过程中,肖朋将原告房屋客厅、门厅水管上方的木制地板拆除,发现客厅、门厅下水管未渗漏。之后将卫生间瓷砖全部撬开,也未发现渗漏点,渗漏问题因无法找到是何处渗水,未解决渗漏问题,也未将撬开的地砖恢复原状。另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原告称已另行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目前该房屋已装修完毕。原告称漏水是因为被告施工不当、卫生间防水层不符合质量要求所致,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此项主张不予认可,称漏水是由于原告在装修前安装的地暖破坏了底层防水所致,且卫生间做完防水后,做了闭水测试,确定无问题后已与原告进行了验收,签署了保修验收单,因此漏水与原告的装饰装修施工无关。被告对撬开原告客厅、门厅及卫生间地砖的事实且未恢复原状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另行购置地板材料并找装修公司重新安装,共计支付材料费、安装费7113元。上述事实,有装饰装修合同、工程保修单、证人证言、原告另行安装地砖的材料费、安装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应当对被告存在因施工不当造成渗漏的违约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原告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亦不予认可,且涉案房屋原告已经另行装修并入住,不具备进行质量鉴定的条件,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被告在提供保修服务的过程中,撬开了原告房屋客厅、门厅地砖及卫生间全部瓷砖,虽然未发现渗水原因,但应当承担将撬开的地砖、瓷砖恢复原状的义务,因此,原告所主张的由被告承担其另行购买、安装地砖、瓷砖的费用共计7113元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房屋漏水导致原告请假误工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渗漏系被告施工不当所致,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艾里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颖华房屋维修损失七千一百一十三元;二、驳回原告王颖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七元,由原告王颖华承担一百八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艾里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八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蒙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