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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区法执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赵桂花与潘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花,潘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赵桂花,女。被执行人潘棉,女。赵桂花与潘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商区法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桂花于200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60.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兑现1000元,剩余4360.41元因被执行人潘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7年7月31日裁定程序结案。现因申请执行人赵桂花经济困难,向本院申请执行救助,经本院研究决定给其司法救助4000元,剩余360.4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商区法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王世武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