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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衙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刘小玉与黄永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衙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德,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合法有效。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包继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师燕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