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衙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刘小玉与黄永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衙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德,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合法有效。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包继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师燕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