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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刑执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姚贺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775号罪犯姚贺,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禹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贺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作出(2008)蚌刑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5日止。2010年10月18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5日;2012年3月12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5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姚贺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姚贺自入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监狱服积分子二次。分别为2012年3月记功、2013年10月表扬二次、2013年10月记功、2011年度监狱服积分子和2012年度监狱服积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姚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贺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