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恢一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樊小刚与大连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小刚,大连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恢一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樊小刚。被执行人大连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兄,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樊小刚与被执行人大连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调字(2010)第23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调字(2010)第23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翁林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