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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辰民一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2013)辰民一初字第623号胡杨诉田林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田某,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辰民一初字第623号原告胡某,女,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辰溪县人,住辰溪县辰阳镇。被告田某,女,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党校教师,住辰溪县吉祥庄园。第三人宋某某,女,1959年12月26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某某卫生院退休职工,住辰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田某、第三人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减、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良象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雪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