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永震诉邢台县浆水镇宋家峪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震,邢台县浆水镇宋家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刘永震,男,汉族,邢台县浆水镇。委托代理人王文杰,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县浆水镇宋家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庆芳,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震诉被告邢台县浆水镇宋家峪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永震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子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春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