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爱国与陈国华、邬荣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爱国,陈国华,邬荣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国。委托代理人王国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华。委托代理人田小兵。原审被告邬荣美。上诉人刘爱国因与被上诉人陈国华、原审被告邬荣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石民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刘爱国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及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爱国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