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通中民终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爱国与陈国华、邬荣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爱国,陈国华,邬荣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国。委托代理人王国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华。委托代理人田小兵。原审被告邬荣美。上诉人刘爱国因与被上诉人陈国华、原审被告邬荣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石民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刘爱国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及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爱国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