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江西省石湾环球陶瓷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霍燕妹、曾观伙、曾韬、曾敏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友团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火焱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友团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家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火焱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志。上诉人佛山市友团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1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所涉的合同是演唱会合同,合同的有关争议与具体演唱地点关系重大,为方便案件审理,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9月11日签订的《2013年声音巅峰之夜清远万人演唱会制造合同》第八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有扣款,不得超过合同额的5%。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甲方为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该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选择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但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志楠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