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爱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兵,李学兰,王秀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兵,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东旧寨镇东崔庄子村。被执行人李学兰,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秀利,女,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爱兵与被执行人李学兰、王秀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的(2011)遵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256元,诉讼费18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遵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