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翔民初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游素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游素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翔民初字第2778号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海光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刘学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文灿、李迎春,法务人员。被告游素娟,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游素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游素娟在立案调解阶段已交清所欠物业管理费,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立案调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水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