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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窦维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维英,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窦维英,女,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遵化市党峪镇党峪集市院内。被执行人张福,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党峪镇杏树元村。申请执行人窦维英与被执行人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7883元,诉讼费245元,执行费32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