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法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杨兵申请执行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兵,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杨兵,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爱军,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北二七路49号百货大楼6楼。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兵申请执行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兵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杨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立铭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