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与邓晓春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邓晓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廷高,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晓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定元,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超群,女,汉族。上诉人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晓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多收部分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晓琴审判员 陈 亮审判员 曹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 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