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乌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劳XX与王X离婚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凤端,王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乌民初字第69号原告劳凤端,女,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雷州市乌石镇江湖路4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78********。被告王升,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雷州市乌石镇海阳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73********。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劳凤端诉被告王升离婚纠纷一案后,原、被告在审理期间已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劳凤端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保明审 判 员 梁 明人民陪审员 郭卓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